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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移送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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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5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收到《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交办2023年省级强化监督帮扶工作发现问题的函》。交办单和交办材料显示:2023年7月25日交叉执法人员对绍兴市越城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复合工序正在作业,配套污染物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气监测结果显示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60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限值。经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镭射纸(膜)、冷烫膜及镭射电化铝等生产业务,当日该公司复合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光催化氧化+两级活性炭)出现故障,该设施光催化氧化部分144根灯管中有109根未运行,主管人员疏忽大意未进行维修,导致污染物治理设施处于非正常运行状态。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于2023年12月8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3万元整,并于2024年1月10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实施细则链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启示意义 1.该案件的线索发现充分体现了专项行动、交叉检查等监管手段在问题发现机制中的作用,为优化大气环境执法方式和提升执法效能提供了经验做法。 2.该涉案企业尽管已配套相关废气处理设施,但是由于日常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维护保养,污染物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从而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属于典型的企业管理人员因环保意识薄弱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件。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通过加强对企业的普法培训,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环保意识,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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