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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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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0mg/m3、150mg/m3、100mg/m3、8mg/m3。鼓励循环流化床锅炉、“W”型火焰锅炉煤电机组实施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省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实现超低排放,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进一步巩固改善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我厅草拟了《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1日。

1.电子邮箱:756874141@qq.com;

2.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3.邮政编码:550002

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深入打好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为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总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避免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引领,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管控,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减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推进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奋力开创经济兴、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

(二)目标指标

到2025年,全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98.8%,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22微克/立方米;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重污染天气比率为0;NOx和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17万吨和0.45万吨;降尘量不高于6吨/(月·平方公里)。

表1 空气质量巩固与改善目标指标

 

*贵阳市、六盘水市、遵义市、铜仁市、毕节市、安顺市下属县级城市执行。

**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下属县级城市执行。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建成区,贵安新区建成区,仁怀市建成区。

二、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

(三)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和低水平项目。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以60万千瓦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为主,鼓励建设100万千瓦级高效超超临界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或优于超低排放水平。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进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产业发展,严控独立煤炭洗选、独立焦化、独立烧结(球团)和独立热轧企业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持续推动常态化水泥错峰生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将污染物或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高出行业平均水平、能效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类或限制类名单。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严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违规新增产能,推动提升水泥行业集中度,支持西南水泥、海螺水泥等企业通过产能置换方式兼并重组省内中小水泥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

按照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和污染扩散通道优化产业布局。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明确产业集群定位、规模、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对在村、乡镇布局的新建项目,要严格审批把关,严防污染下乡。到2025年,全省形成绿色园区20个,绿色工厂60个,绿色设计产品10个。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有序设立园区大气监测站点,强化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管。鼓励贵阳孟关汽车城等汽修行业集中的区域建立汽修集中喷涂中心,配套建设高效VOCs治理设施。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进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

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严禁销售VOCs含量超标的涂料和胶粘剂。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产品升级转型,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推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等行业企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鼓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途、色漆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加快全省环保产业发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壮大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制造等产业。加大绿色环保企业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培育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产业领域低价中标乱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速能源行业清洁低碳发展

(八)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按照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思路,坚持集中式与分散式并举,依托大型水电站、现有火电厂、投运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建设乌江、南盘江、北盘江、清水江四个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基地以及一批风光水火储一体化项目。推进毕节、六盘水、安顺、黔西南、黔南等五个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光伏与农业种养殖结合、光伏治理石漠化等。加快推进城市功能区、城镇集中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旅游景区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项目应用。逐步提高新能源发电能力。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力争达到21.6%(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有序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

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严控煤炭消费增长,按照集中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中小型燃煤锅炉、工业炉窑、民用散煤与农业用煤。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禁止将燃煤自备电厂放在工业项目中备案或在国家规划外核准,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燃煤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服从电网调度管理。鼓励关停规模小、煤耗高、服役时间长、排放强度大的煤电机组,推动支撑性煤电项目等容量替代建设。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到2025年,全省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不高于305克标准煤/千万时,新建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不高于285克标准煤/千万时。(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和小热电关停整合

各地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县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探索优化居民供热,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逐步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到2025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有序推进工业炉窑燃料清洁替代

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系统梳理工业炉窑清单,分类提出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技术路线,安全稳妥推进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者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改造,全面淘汰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全面禁止使用高硫石油焦。(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十二)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发展智慧交通,统筹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邮政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构筑多层级综合交通枢纽体系。推动运输结构调整,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加快补齐水运短板,提升“北上长江、南下珠江”水运大通道的运输能力。重要港区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在贵阳市探索建立铁路外部集中输送、新能源车内部配送的城市绿色配送体系,推动建材、农副产品、轻工医药等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打造全链条智能物流服务体系,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空载率。到2025年,力争公路货运量占比下降到85%,航道通航里程达到4000公里以上,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降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下;火电、钢铁、焦化、煤炭、有色、水泥等行业大宗货物通过铁路、水路、新能源或国六货车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左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

按要求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进口车辆满足我国现行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实现全覆盖。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到2025年,新能源车销售占比达到20%左右;全省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30%。(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严厉打击拆除尾气后处理装置、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行为。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I/M)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严格实施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传输技术规范,加强检验数据尤其是OBD检验数据的核查。(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厂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更新改造。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加强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排放管控。鼓励中心城市铁路站场及煤炭、钢铁、发电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监督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严格执行《贵州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排放检测实施细则》,禁止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禁高区”,中心城市制定年度抽检抽测计划,重点核验编码登记、在线监控联网等,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比例不得低于20%。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靠岸期间原则上全部使用岸电,龙洞堡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民航贵州监管局、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全面保障油品质量

严格执行车用汽油质量标准,参照成品油标准加强内燃机燃料管理,将柴油纳入危化品监管范围。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的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贵阳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治理

(十六)深入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重点区域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设周期1年以上的建筑工地(室内装修改造阶段、距竣工时间不足9个月且无土石方作业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安装PM2.5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建设,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闲置空地、院落、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措施减少扬尘。实施道路网格化保洁管理,配置一体化道路洗扫车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县级及以上城市制定渣土车规范化管理措施,完善渣土车辆GPS动态监管体系,规定运输车辆通行路线和时间段,推进渣土车车轮、底盘和车身高效冲洗及货箱密闭。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县城达到7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工业企业除尘设施运行监管,持续推进工业企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治理。鼓励各地加快煤炭开采洗选、水泥制品、砂石开采、粘土砖瓦等散乱落后企业淘汰升级。根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需要,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停产、检修时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矿山、砂石场扬尘治理,严格新建砂石场审批,合理规划混凝土搅拌站和砂石场布局,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开展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拒不停产整治、擅自恢复生产或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所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修复。加快生产矿山绿色化升级改造。利用卫星遥感对露天矿山生态环境实施动态监测。(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深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原则,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格局。持续加大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投入,建立秸秆资源台账系统和定期调度机制,完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组等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监管。推进“人防”“技防”结合,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诱发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到2025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统筹加强生活面源污染治理

强化烧烤污染防治,中心城市建成区从严管控露天焚烧,县级及以上城市合理划定露天烧烤区域。严禁随意焚烧垃圾、草皮灰等行为。加强城郊结合部及高速公路沿线露天焚烧、秋冬季节烧柴取暖及熏制腊制品管控。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规定,综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森林防火等要求,科学确定全省烟花爆竹允许销售量,规范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无证运输、超量运输、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从严管控禁燃限燃区域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环境空气质量管控需要和气象扩散条件,以及群众燃放习惯等因素,合理划定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域,做好引导、消防、喷灭等配套工作,降低烟花爆竹燃放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提前制定春节、中元节等特殊节日管控方案,避免重要节日发生污染天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重点污染物协同减排

(十九)深入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全面排查含VOCs储存、转移和运输、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严格整治不达标排放行为,提高废气收集处理率。组织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检查,依法依规整治汽修行业“散乱污”,对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喷涂废气处理设施缺乏、简陋低效的,督促其停业限期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推动无组织排放转为有组织排放实施集中处理。选择适宜高效治理技术,加快推进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全面排查清理涉VOCs排放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确有必要保留的强化监管监控。加强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治理,处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做到“先启后停”。推动化工企业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禁止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二十)持续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0mg/m3、150mg/m3、100mg/m3、8mg/m3。鼓励循环流化床锅炉、“W”型火焰锅炉煤电机组实施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引导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含电力)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其他物料。推进玻璃行业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到2025年,全省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实现超低排放,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推动重点涉气行业企业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全力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

加强饮食油烟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鼓励贵阳、遵义等中心城市探索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加大油烟超标排放监管执法力度,对油烟超标排放、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督促尽快更换或改造净化设施。重点区域取缔小吃摊贩、餐饮经营户燃煤炉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结合VOCs防治进一步实施恶臭治理。橡胶、塑料、食品加工等行业强化恶臭气体收集和治理。生活垃圾、污水等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加大密闭收集力度,因地制宜采取脱臭措施。恶臭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实时监测预警。探索建立汞排放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协同控制大气汞排放。探索研究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粪肥收集处理方式。(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稳步推进氨污染防控

提升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推进种养循环,提高畜禽粪肥资源化利用效率。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推进粪肥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管理,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化肥减量增效,开展测土配方,推行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鼓励增施有机肥。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三)实施城市空气质量目标管理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实行“按月保季、按季保年”模式,分解下达各市(州)年度和季度目标,跟踪开展调度,定期通报各市(州)大气环境管理目标完成情况,推动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管控责任。推进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开展城市大气主要污染来源解析,不断提升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时性和准确性,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建立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将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等有效衔接,推动区域多规合一。根据地形地貌、气象条件、大气污染传输等特征,探索划定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城市及区域。鼓励交界市(州)、县(区、市、特区)积极开展联防联控,推动联合交叉执法,推动污染源在线监测、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等信息互联互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二十五)完善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体系

严格落实《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办法》,补充制定《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通报制度》,明确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差的市(州)和县(市、区)进行提醒、预警、通报、约谈等实施条件、约谈主体、具体内容及有关程序要求,从严压实地方政府管控责任。省级有关部门及时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市(州)及县级人民政府将气象预测变化情况纳入应急管控启动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机构负责污染天气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重污染天气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健全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系

修订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省—市—县—企业”四级重污染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明确各级预案职责和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建立轻中度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监督评估的闭环管理机制。修订中心城市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细化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建立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加强清单标准化管理,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实现预警预报更及时,管控措施建议更精准,管控措施落实更到位。建立重点道路应急管控清扫保洁现场指挥机制。加强对城市落实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的监督,对响应不及时、应急处置不力的典型案例纳入省级环保督察或省级生态环境警示片内容。(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能力建设和监管执法

(二十七)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完善“天地空”一体化监测体系。优化省级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要求开展质控和联网工作,开展随机监督抽查。各中心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结合本地污染特征优化完善地方非甲烷总烃监测网络。加强县级及以上城市VOCs快速监测设备能力建设。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微站、高空视频监控装置建设。开展PM2.5自动监测仪器手工监测、O3逐级校准和VOCs标气量值比对。组建机场、铁路货场及城市路边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网。逐步开展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到2025年,各中心城市至少建设1个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站,88个县(市、区)全面开展降尘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逐步扩大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范围,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国家联网。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完善省市(州)两级“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配置和完善道路自动化清扫车、洒水车、雾炮车等应急处置设施,以及移动式监测车、便携式监测、无人机监控等应急监测设备。到2025年,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开展“查厂内、查厂外、访群众”和“明查、暗查、巡查”,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除整治。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完整性。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严格规范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提高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废气治理设施、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分别依法追究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大决策科技支撑

开展PM2.5和O3协同防控研究,在中心城市和部分县级城市进行O3形成机理研究与源解析,构建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监测预报、精准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监管、科学评估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开展中心城市“一市一策”研究,建立边研究、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的工作模式。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程序化、标准化、业务化。(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建设

(三十)逐步完善环境空气法规制度

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研究,制定并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逐步完善价格和相关政策激励约束机制

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探索对新能源城市汽车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制度,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建立健全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铁路运价灵活调整机制,规范铁路货运杂费,研究推行“一口价”收费政策,广泛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落实好环境保护税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逐步健全财政金融支撑体系

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加大对公益类无收益性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项目建设资金投资力度,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倾斜。做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项目申报,争取获得更多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撑。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建设运营依法依规向社会资本开放,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市场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巩固改善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市(州)长和县(市、区)长是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推动各项任务按期落实,按季度向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省级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严格监督考核

将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适当倾斜。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重的地区,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组织对重点区域开展监督帮扶,督促重点任务落实落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推进信息公开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按月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强化宣传引导

使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使用新能源车辆。完善监督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通过电话、微信、随手拍等方式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引导企业深入推进治污减排,优化工艺流程,践行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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