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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启迪环境被处罚15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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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启迪环境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城执 罚字【2023】第 52 号),相关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11月5日与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南朗流域、小隐涌流域、大岑围、大雁围、三乡围、横石围、马新围流域)EPC+O(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第一标段)” 项目投标,其中你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等事项。

2019年11月20日,该项目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确定由你单位牵头的联合体为中标人,中标价15.384828亿元。

2020年2月20日,上述项目招标人中山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向联合体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联合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接洽签订合同。

之后,招标人多次督促你单位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你单位均未回应,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导致招标人于2020年9月21日发出公告,视为中标联合体放弃中标。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102.74),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经济损失,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153848.28万元千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53.848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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