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自动监测领域典型案例! |
---|
作者: 来源: |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的有关部署,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地持续组织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为保持对违法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5起自动监测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深圳市查处某五金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超标排放废水案件 案情简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在线水平衡智慧监控系统的实时在线监控平台发现深圳市某五金公司现场废水在线监测数据中氨氮、总氮、总磷等监测指标长期保持在极低数值(1以下),不符合该公司实际情况。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在线监控视频记录还发现站房内操作人员存在可疑违法违规操作。 根据以上线索,2022年11月1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总排口有废水外排,污染源在线检测仪器设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析检测仪前端废水采样进样管接驳处存在异常人为松动现象。该公司主管人员称在废水处理过程不稳定或超标时,会擅自对废水进样管进行人为拔除并插入事先调好不超标的废水中,干扰分析检测仪的结果。经对该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2.06倍,总氮超标0.31倍,总磷超标0.17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通过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深圳市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第一章§1.21.1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3月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8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发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法模式,通过线上系统平台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线下调查取证方式固定违法证据,实现对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精准打击,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高效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两部门职能优势,保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尤其是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为优化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提供了实务经验。图为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办案 案例二:佛山市高明区查处某铝业公司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 案情简介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执法人员在利用“佛山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和总量控制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佛山某铝业公司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COD)的自动监测数据一直在20mg/L左右浮动,部分时间甚至小于10mg/L,呈现自来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浓度特征,不符合铝型材制造行业的废水排放特征。随后执法人员查看安装在企业的“水环境全过程监控系统”的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总排口人为规律地切换三通阀门,向总排口交替排放清水和浑浊废水,存在造假嫌疑。 2023年5月26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在二沉池规设置一个水泵,该水泵设置有三通阀,分别联通二沉池、污水总排放口、自来水管。该公司通过切换三通阀,在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时间段排自来水、非采样时间段排放污水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 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使用的药剂进行逐一排查时,发现4袋约25千克白色粉末药剂未标明成分,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承认该白色粉末为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当自动监测数据接近超标的时候,污水处理操作工便往二沉池里添加该药剂。因氯酸钠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受公安机关管制。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将该案件信息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后立案调查,并对该白色粉末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氯酸钠。该公司涉嫌通过投加氯酸钠干扰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023年7月27日,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水环境全过程”及“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发掘问题线索并科学研判,现场精准突击检查锁定证据,全面突出“技防+人防”的手段优势,有力打击此类作案方式隐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公安机关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该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安机关及时对非法贮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立案查处,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同时为后续两法衔接提供了证据支持。 案例三:佛山市查处某纺织企业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中旬,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在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佛山市某家纺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pH值波动范围极大并呈现出时而严重超标、时而小范围波动、时而保持恒值的规律,存在环境违法嫌疑。针对存在的问题,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对案件线索展开会商、研判,并对现场检查要点进行周密部署。2023年4月20日开展联合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进样管被人为拔出并插入预先准备塑料瓶的液面以下。经查明,佛山市某家纺有限公司整体转租给佛山市某纺织企业,该纺织企业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负责污水处理站运行。为了减少治理成本,纺织企业指示第三方公司员工提前调配了替代监测样品(约20%的二沉池废水、80%的自来水),一旦发现废水超标或预判超标后就用调配样品替代实际水样开展自动监测,导致虚假自动监测数据上传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平台,从而达到逃避监管目的。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2023年5月5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案件启示 经核实发现,该纺织企业在承租后违法扩建,但配套的废水治理设施老旧,难以稳定达标排放,为了规避监管实施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该案件反映个别重点排污单位在环境治理上仍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在线造假等手段逃避监管。对此,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建立自动监测数据分析、现场执法和案件移送联动机制,合力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推动企业自觉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案例四:广州市南沙区查处某纸业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件 案情简介 广州市宏杰达纸业有限公司是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经营再生卫生纸生产项目。2021年6月3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同步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的烟气在线分析仪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颗粒物、氮氧化物监测因子比对不合格。经责令该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后,2021年9月3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委托某环境监测公司再次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氮氧化物监测因子比对仍不合格。该公司涉嫌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3.8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案件启示 依照法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确保其安装的自动监测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的运行状态,并确保其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确认企业存在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江门市新会区查处某第三方公司自动监测运维台账弄虚作假案件 案情简介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平台发现,江门市某纸业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14时至23时COD在线监测异常数据人工标记为“故障”,随即开展现场核查。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当天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测站房内COD分析仪未被维护检查。该公司所委托的江门市汇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人员梁某曾在5月8日前往该企业进行自动监测设备维护,为解释5月6日COD的异常数据,虚假填写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单。 查处情况 江门市汇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不如实记录水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单日期以及设备运行情况,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等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公司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江门日报》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28规定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相关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通过灵活运用科技手段,为监管企业提供了可靠依据,为提高执法效能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执法人员坚持“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通过宣传典型案例、讲解《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的有关规定,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推动企业落实环保责任,做好案件查办的“后半篇文章”。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