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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布5个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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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5个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2022年,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在全区开展深入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合作,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分析、无人机、视频监控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其中5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同时,对办理案件的来宾、贵港、梧州、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拓宽思路,精准执法。这5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来宾市利用无人机、暗管探测仪查处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接群众举报,2022年4月,来宾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来宾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呈长期未使用状态。生化处理池通过一根黑色水管与厂区清水存放池连接,生化处理池废水溢流至法定排放口。经查阅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控系统,外排废水自动监测数据长期稳定低值。

经执法人员会同来宾市检察院、来宾市工管委对该公司厂区外围进行暗访,利用无人机对可疑的排放痕迹及排放线路进行勘察、搜索,最终在该公司厂区西面围墙外约10米处、深埋地下的某电厂废水法定排放渠内发现两根排放管道,管道内壁和出口处挂有类似白色絮状物质,与该公司产生的废水性状高度相似。执法人员随即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来宾市检察、公安等技术专家对该公司展开行动,一组人员利用暗管探测仪在厂区外围锁定暗管埋设位置,并进行开挖;另一组人员进入厂内查找偷排设施及路线,并进行暗管示踪连通实验。最终,该公司负责人供认其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并对设置的偷排设施逐一进行指认。

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厂区外某电厂废水法定排放渠道内发现的两根排放管道

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厂区对废水储存池-暗管进行示踪连通实验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将未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排放,以逃避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四)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规定的情形。同时该公司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6月28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根据正面清单管理规定,将该公司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两年内不再纳入;7月1日,公安机关对该案予以立案受理;7月6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信息通报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税务部门依法追缴该公司环境保护税及滞纳金共53.8万元。目前,来宾市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负责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三、案件启示

(一)协同联动作战,形成强大合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来宾市检察院、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市工管委协同参与案件查处过程,共享案件查办思路与侦办要点,合力查办案件并形成强大阵势,推动案件快速取得突破。

(二)高科技助攻,破解关键节点。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攻克地面障碍物限制进行高空勘察、搜索,快速查找到可疑排放痕迹及可疑排放线路;利用暗管探测仪克服肉眼局限,快速锁定外围暗管埋设位置,成功挖出暗管节点,为案件查办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查处到位。除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该公司刑事责任外,来宾市生态环境局还将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信息通报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依法追缴该公司环境保护税,并按程序依法追究该公司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自治区、贵港市通过分析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精准查处桂平市某污水处理厂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局通过巡检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桂平市某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的总磷小时均值自动监测数据经常出现恒值或波动范围不大的异常情况。7月29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贵港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厂出水口总磷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与分析仪断开,总磷分析仪内放置一个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总磷自动监测设施无法通过采样管采集出水口实际排放的废水,而是抽取矿泉水瓶内的水样进行分析。经查,该厂运营方某水务公司负责人郭某擅自切断总磷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并在分析仪内放置矿泉水瓶,该厂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公司技术人员杨某参与协助,导致上传至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数据失真。

该厂出水口总磷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与分析仪断开,总磷分析仪内放置一个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

总磷分析仪上显示的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上述切断总磷自动监测采样管并在分析仪内放置矿泉水瓶的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六)项的“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规定的情形。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1年8月25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8月31日,犯罪嫌疑人郭某焜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加大搜证力度,继续对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

三、案件启示

(一)自动监控数据日常巡检是落实非现场执法监管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安排专人定期对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开展巡检,对可疑数据进行分析预警,锁定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线索,形成精准有效的打击措施,强化靶向式、针对性执法。

(二)自治区、贵港市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密切配合、及时固定证据,保障案件顺利查处、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

案例3梧州市通过分析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查处某污水处理厂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日常巡检中发现,梧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某污水处理厂的自动监控数据存在异常。经分析,该厂多次不同时间段排水的数据基本一致,不符合污水处理厂正常排水情况。8月17日,梧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厂自动监测站房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厂将废水总排口的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的测量任务周期设置为99小时(规范要求为2小时),并将废水总排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测量参数由“水样管”修改为“标样管”(即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只测量企业放置在设备内的标准溶液,不测量排放的废水),同时取消“系统按照设置自动周期测试”及“系统自动完成取水”功能(即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不按照系统设置2小时自动采集废水水样)。经查,该厂在8月10日、8月16日排放废水时,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上传至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八)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规定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厂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11月26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厂厂长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案件启示

(一)强化数据分析研判,通过数据逻辑分析、同类企业数据比对、异常数据核查等方式,实现智能监管、问题溯源、高效查处,对排污企业实施“无死角”监督管控,对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的精准打击。

(二)本案通过调取自动监测数据、现场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排水台账,于细节中搜寻蛛丝马迹,锁定篡改数据的时间段有违法排污的行为,让当事人无法辩驳。

案例4南宁市查处运维人员乐某某修改自动监控设备参数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监督帮扶工作组对南宁市某重点排污单位出水口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该单位废水自动监测仪发现,校正因子参数为0.2,与该仪器使用手册要求的设置值(0.95-1.05)明显不符。经进一步调查,乐某某作为该单位所委托的运维公司的职员,受托负责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工作。2021年9月22日,乐某某在更换了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仪的密封圈后未按程序进行校准,擅自修改该自动监测设备校正因子,并将修正值调整为8(正常值为0),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八)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款“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乐某某涉嫌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1年9月28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一)该案从仪器使用手册要求找到突破口。执法人员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应参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实施,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保存现场检查证据材料,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第三方运维公司应学法懂法守法。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例5:梧州市通过分析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查处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4日,梧州市环境执法人员在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进行数据巡检时发现梧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某公司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到现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喷雾塔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平台端伴热管线内的两条白色气管,一条接采样口,另外一条已被切断,切断的气管口有气流流入,封堵该口后分析仪上的浮子流量计归零。在企业相关人员见证下,执法人员在断开的气管内通入NO标气(浓度为260mg/m3),分析仪内显示二氧化硫浓度约为0mg/m3,NO浓度为250mg/m3,氧含量约为0mg/m3,证实断开的气管为采样管。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设备主管罗某在数据异常时间段携工具前往废气排放口采样平台,之后喷雾塔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浓度和湿度明显下降。

该公司喷雾塔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平台端的气管一条接采样口,另外一条切断连接空气,抽取空气到监测分析仪

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设备主管罗某在数据异常时间段携工具前往废气排放口采样平台

之后,喷雾塔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浓度和湿度呈明显下降趋势

二、查处情况

上述破坏采样管线抽取空气进行监测的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五)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规定的情形。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1年11月24日,梧州市藤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一)科技支撑,提高执法效率。通过分析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分析和调阅视频监控录像,精准锁定违法时间、违法事实,为案件查办提供关键证据。

(二)以案释法。通过案件查办,一方面倒逼涉事企业升级改造污染防治设施,另一方面以案释法,切实增强同行业企业法治意识,营造知法守法浓厚氛围。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本解释所称“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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