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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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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获悉,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将自有监测井和所管辖重点监管单位监测井的信息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对监测井的统一编码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各单位应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监测井标识设置,并再次报送标识设置后的照片。 详情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管理,确保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根据《“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相关要求,现将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规范建设,落实权属单位主体责任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以下简称监测井)权属单位是监测井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应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参照附件1开展监测井的建设及改造;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在做好自有监测井建设改造的同时,还应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对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应做好自有监测井建设改造,并为本市监测井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不符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建设要求的监测井,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改造。 二、专业管理,规范开展日常维护保养 各单位应委托专业人员对监测井的设施进行维护,设施一经损坏,必须及时修复。监测井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洗井,保证监测井出水水清砂净;每年对监测井进行一次井深测量,当监测井内淤积物淤没滤水管,应及时清淤,疏通管路;每两年对监测井进行一次透水灵敏度试验,向井内注入灌水段1 m井管容积的水量,当水位复原时间超过15 min时,应进行洗井,确保监测井能符合环境监测使用要求。 各监测井权属单位应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必要时应暂停监测井的使用或进行报废。异常情况主要包括: (1)因人为原因无法开展样品采集工作; (2)监测井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已损坏; (3)无法进入监测现场; (4)周边环境状况管理不善导致水质受影响; (5)部分低渗透性监测井在现有采样技术条件下无法达到洗井采样技术规范要求; (6)其他可能影响点位稳定管理和监测评价的情况。 三、动态更新,确保监管要求有效衔接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监测井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监管要求的有效衔接。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应按照附件2,将本单位的地下水监测井信息、点位平面示意图、监测井与周边环境照片、成井结构图(专业规范监测井)汇总后报送至联系人并动态更新监测井信息;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还应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排查及废弃井回填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1〕249号)已填报信息的基础上,指导前述重点监管单位报送附件2增补信息、点位平面示意图、监测井与周边环境照片、成井结构图(专业规范监测井)。 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将自有监测井和所管辖重点监管单位监测井的信息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对监测井的统一编码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各单位应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监测井标识设置,并再次报送标识设置后的照片。 联 系 人: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梅宇,电话:23117313 市环境监测中心 朱梦杰,电话:24011772 电子邮箱:zhumj@sheemc.cn 附件:1.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和标识设施要求 2. 监测井相关基础信息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8日 附件1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和标识设施要求 监测井标识和保护设施设置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要求执行。 一、建设要求 监测井取水位置一般在目标含水层的中部;监测井滤水管要求,丰水期间需要有1 m的滤水管位于水面以上;枯水期需有1 m的滤水管位于地下水面以下;井管的内径要求不小于50 mm,以能够满足洗井和取水要求的口径为准;井管各接头连接时不能用任何粘合剂或涂料,推荐采用螺纹式连接井管;井口保护筒宜使用不锈钢材质,井盖中心部分应采用高密度树脂材料,避免数据无线传输信号被屏蔽;井盖需加异型安全锁;依据井管直径,可采用内径为24 cm~30 cm、高为50 cm的保护筒,保护筒下部应埋入水泥平台中10 cm固定;水泥平台为厚15 cm,边长50 cm~100 cm的正方形平台,水泥平台四角须磨圆。无条件设置水泥平台的监测井可使用与地面水平的井盖式保护装置。 二、标识设置 监测井标识是现场快速确认信息的重要设施,包括铭牌、警示标和警示柱、宣传牌等,厂区及园区内的监测井警示标和警示柱、宣传牌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其中,监测井编码和二维码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确定,各有关单位据此开展监测井标识的制作。 监测井铭牌应固定在监测井井台上;如井台不具备条件的,可附着并固定在其他保护设施上。 三、编码规则 地下水监测井编码应设置为8位数字,并包含行政区号、监测井类型、监测井权属单位性质、顺序编号对应内容。 第1-3位:行政区号,例:黄浦区为101; 第4位:监测井类型,潜水井为1,承压层井为2,其它井为0; 第5位:监测井权属单位性质,生态环境部门为1,其它政府部门为2,企业/园区为3,民用为4,其它类型单位为0; 第6-8位:顺序编号,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编号,确保一井一编码。
四、铭牌规格要求
五、铭牌示意图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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