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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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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全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基准扩大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体现宽严相济处罚精神。在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不予处罚范围,新增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罚款不足5万但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6种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

本基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鲁环发〔2022〕13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同时废止。本基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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