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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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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件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文件。

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文件为长三角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的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地方相关制药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有特别声明的除外)。

本文件是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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